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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京ww6692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州市惠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03

  澳新京ww6692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州市惠源新能源有限公司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惠阳区淡水古屋俄之塘34号01号的你(单位)惠州市惠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澳新京ww6692,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现有员工约5人,持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木材破碎机1台、粉碎机1台、颗粒成型机1套、铲车2台;(2)你(单位)生产工艺为破碎-粉碎-制粒-成品;(3)你(单位)主要污染物有粉尘废气,无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场已拍照记录。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李庆权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2024年2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阳)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澳新京ww6692,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阳)罚告〔2024〕21号)和邮政快递实物返单为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章第四十三项8.43裁量标准(限期改正):对你(单位)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至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414室(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1号)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惠阳区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送回惠州市生态环境局414室(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1号)备案(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澳新京ww6692,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